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0條規定:『雇主對於擔任鋼構組配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鋼構組配作業場所管理、監督相關人員。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48條
雇主對於鋼構之組立、架設、爬升、拆除、解體或變更等(以下簡稱鋼構組配)作業,應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及器具等,並汰換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第一項所稱鋼構,其範圍如下:
一、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之鋼構建築物。
二、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之鐵塔、金屬製煙囪或類似柱狀金屬構造物。
三、高度在五公尺以上或橋樑跨距在三十公尺以上,以金屬構材組成之橋樑上部結構。
四、塔式起重機或伸臂伸高起重機。
五、人字臂起重桿。
六、以金屬構材組成之室外升降機升降路塔或導軌支持塔。
七、以金屬構材組成之施工構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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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構組配作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
3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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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構組配相關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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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構組配作業施工機械、設備、器具、作業環境及作業安全相關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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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業標準與事故之處置 |
3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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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構組配作業安全管理與執行 |
3小時 |
NT$ 4,000
16歲以上皆可
一吋照片五張、身份證影本二份(正反分開)
學科地址:桃園市平鎮區興安路136號2樓
訓練期滿後,本會發與「期滿證明」,結訓測驗採電腦測驗方式,本中心將安排於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
回訓說明: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勞工應每三年接受六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