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二十五條規定。雇主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相關人員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違反者經通知而不改善者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平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使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接受甲種業務主管之訓練。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數在九十九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
※請注意本課程不適用營造業或工程業事業單位勞工。
※甲種、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營造業甲種、營造業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課程結訓測驗以改為電腦測驗。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應另置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應再至少增置專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參訓人員資格無限制。
本課程適用於一般行業,不適用於建築、土木工程、水電、油漆、裝潢、冷凍、空調、升降機、鑿井等行業。
NT$ 6,500
16歲以上皆可

參訓人員資格無限制。
本課程適用於一般行業,不適用於建築、土木工程、水電、油漆、裝潢、冷凍、空調、升降機、鑿井等行業。
一吋照片5張、身份證影本兩份(正反分開)
學科地址:桃園市平鎮區興安路136號2樓
訓練期滿後,本會發與「期滿證明」,結訓測驗採電腦測驗方式,本中心將安排於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
1.員工人數在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需設置一名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回訓說明: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勞工應每兩年接受六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營造業或工程業廠商請注意:自98年1月8日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結業證書,不能兼任營造業甲、乙、丙種業務主管使用;需取得勞安乙級技術士證照,方為合格勞安管理員。(或另上營造業業務主管課程)
營造業之定義如下;
1.從事房屋、鐵路、公路、水道、隧道、橋樑、堤壩、港埠、碼頭、發電廠、飛機場、游泳池、遊樂區、住宅區等修建、拆除之事業。
2.從事土地填築、水井及河道開鑿、港灣疏濬之事業。
3.從事電信線路、水電煤氣管道之敷設、拆除及修理之事業。
4.從事建築物之油漆、粉刷、裱蓆、裝修、裝潢及防蝕之事業。
5.從事建築物玻璃及金屬附件之裝設、淺井開鑿、冷凍系統、升降機、空氣調節設備等安裝之事業。
對以上事業作業勞工欲擔任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應接受此種業務主管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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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法源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 角色定位:針對所有新進或在職勞工,提供基本的職安衛生知識訓練。
- 主要內容:
- •職安衛生法規基本概念
- •工作場所常見危害及預防方法、
- •緊急應變、事故通報
- •勞工應遵守的安全作業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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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象:全體勞工(新進人員須在到職前或到職後一定時間內完成)。
- 性質:基礎教育,確保勞工具備必要安全知識。
法源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角色定位:是雇主委任負責「安全衛生業務」的主管,分甲、乙、丙三種,依事業規模、行業危害程度決定。
主要職責:
•指揮、督導單位的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守則、計畫、作業標準的審核與核定
•推動安全衛生組織運作,監督管理員與專責人員
•在組織內層級高於「管理員」,負責決策與核准。
對象:多為中高階主管,需參加合格訓練並取得證照。
性質:決策與管理,對安全衛生工作負責。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法源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角色定位:屬於「專責人員」,是企業內推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協助雇主落實安全衛生工作的實務人員。
主要職責:
擬訂、執行與檢討安全衛生計畫
辦理危害預防、事故調查及改善建議
協助規劃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協助雇主與主管機關聯繫
對象:規模達一定人數或行業別的事業單位須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