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新修條文將於2026年1月1日上路114年12月17日
一、將雇主及勞工團體辦訓比照非營利法人納入認可制度,應經認可方得對外招訓。
二、現行對外招訓單位均應於1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認可,屆期未完成者,將不得繼續辦訓。
三、對外招訓單位應建立PDCA(Plan-Do-Check-Act)自主管理制度,強化課程規劃、講師資格的審查遴選與訓練成效的評估。
四、將評鑑與現行自主管理制度認可兩機制合併及持續推行對外辦理特定專業性訓練應經評鑑甲等以上的資格。
五、訓練單位曾經評鑑且無效期者,應於5年內重新申請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