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訓】高空工作車作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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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九: 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三、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 雇主對勞工,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適用對象:高空作業車(自走車)用於搭載人員於高處進行作業,是相較於梯子、吊籠等更為安全之懸空作業設備之場所作業管理、監督相關人員。

 
★高空工作車廣泛被國內特定行業使用,作為搭載人員至高處作業之車輛機械, 且高空工作車種類與型式多樣,除可在道路等作業場所自行移動,並能因應不同空間 環境,改變舉升的姿態,主要用在營造、電機、電信、倉儲業,例如街道路燈與交通 信號等高處機具設備之架設與維修,由於屬高處作業,如作業不慎容易造成事故意外。
            
    
  
      
      
           
       
        
NT$ 8,000
     
 








 
 
 年滿18歲(含)以上即可 

 
一吋照片三張、身份證影本一份(正反分開)
 
學科地址:桃園市平鎮區興安路136號2樓
訓練期滿後,參加本會辦理之「期末測驗」,測驗合格者頒發「結業證書」。
<訓練後由本會指派人員測驗,不須技能檢定>

 

     
回訓說明: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勞工應每三年接受三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高空工作車廣泛被國內特定行業使用,作為搭載人員至高處作業之車輛機械, 且高空工作車種類與型式多樣,除可在道路等作業場所自行移動,並能因應不同空間 環境,改變舉升的姿態,主要用在營造、電機、電信、倉儲業,例如街道路燈與交通 信號等高處機具設備之架設與維修,由於屬高處作業,如作業不慎容易造成事故意外。
以下術科實習裝備:
      
 
   
        
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居留證加註「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

為加強照顧外籍與大陸配偶等新移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本(100)年9月16日起,在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的居留證上加註「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以保障他們在臺的工作權利。

為加強照顧外籍與大陸配偶等新移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本(100)年9月16日起,在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的居留證上加註「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以保障他們在臺的工作權利。

依「就業服務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在臺取得居留證的外籍與大陸配偶,與一般之外籍人士不同,原本就不需申請許可即得在臺工作;惟由於民眾及雇主不甚瞭解相關規定,誤認外籍與大陸配偶仍須申請許可後方能工作,致使外籍與大陸配偶在求職時,屢遭許多質疑與阻礙。為加強照顧因婚姻來臺的新移民,並讓雇主安心僱用順利工作,移民署自本年9月16日起,在為外籍配偶核發新的IC外僑居留證時,將於證件正面「居留事由欄」加註「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之中文紅色字樣;至原已取得IC外僑居留證者,倘有需要加註上揭文字,則可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換發。另在大陸配偶方面,移民署亦將於新核發的依親居留證及長期居留證基資頁「附記」欄,加註「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紅色中文字樣;至已取得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之大陸配偶,如仍需要註記相關文字,同樣亦可至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於其原有證上加蓋文字章戳及校對章。
此外,移民署為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本年8月18日修正發布「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放寬對於特定依親居留原因消失,但仍有繼續居留必要之外籍配偶,無須申請許可亦得工作之規定,故移民署核發該等外籍配偶新的IC居留證時,亦將加註「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是以,已有居留證之該等外籍配偶,亦可一併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換發註記相關文字之外僑居留證。
最後,移民署再次呼籲,原持有居留證且符合規定資格之外籍與大陸配偶,若有相關需求者,均可逕向該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申請換發事宜,以確保自身權益,並請雇主配合支持僱用具資格之新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