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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職訓局為激發勞工自主學習,鼓勵其參加在職訓練,以提升知識、技能、態度,累進個人人力資本,補助在職勞工參加訓練,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七萬元。
    (2)參加資格:
         1.具有勞、農、漁保在職勞工 (補助80%)
         2.具第1項條件,且為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獨立負擔家計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45-65歲)(全額補助)
    (3)繳交文件:
        1.繳交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式四份,正反面需分開列印】及一吋照片四張
        2.繳交本人帳戶存摺影本
        3.原住民者須繳交戶籍謄本一份
        4.身心障礙者須繳交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
        5.學員須於報名時先行繳納全額訓練費用,待受訓期滿且取得結業證書後,職訓局直接核撥補助經費至學員個人帳戶。
    (4)注意事項:
        1.因職訓局規定線上報名,需於開訓日期前一個月中午開始報名。(如:重機械操作-挖掘機訓練班7/15開課,6/15中午後才開放線上報名)
        

     
  • 請問停用職類還需回訓嗎?證書效期為多久?

    停用職類已不受教育訓練規則規範,亦無法參加回訓課程;但此證書效期仍具有效力。
  • 上課時可以錄音或錄影嗎?

    為尊重講師設計課程之智慧財產權益,學員上課期間,請勿進行錄音或錄影,課程講義恕無法提供電子檔。 

     
  • 期滿證書效力?

    標題:自104年6月1日起,參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教育訓練期滿證明者,得否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經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含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者,得免再受訓即具備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資格。但勞動部已公告自104年6月1日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職類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方式將採技術士技能檢定,亦即自該日起經該等職類教育訓練期滿者,改發「期滿證明」,已無法依上述規定直接取得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資格。

    二、上述經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教育訓練期滿,領有期滿證明者,仍得依該規則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參加「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管理職類結訓測驗,經測驗合格即可取得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結業證書,並得擔任甲、乙、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事業單位如何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問題一)

    【事業單位如何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應設置何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凡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行業,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附表二規定,勞工人數未滿30人,均應設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我要如何知道公司是否已經將離職的我,完成職安人員的變更報備。

    很抱歉,因應個資法的規定,無法從網路上直接查詢事業單位職安人員的姓名,但是仍可查詢事業單位職安人員完成變更備查的時間。

    公司如果有數個工作場所分散各地,應如何設置安衛人員?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應於各該地區事業單位依同辦法第2條至第3條之2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而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所設立之分支單位是否為「地區事業單位」,就營造業以外之其他行業而言,仍應就其是否具獨自之經營簿冊、獨立人事權、營利(業)登記、工廠登記等綜合考量,按個案認定之。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事業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分為一、二、三類事業,該如何判斷事業單位的分類?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附表一事業之分類所列各款事業之例示分類,而其中事業單位的行業分類,係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9次修訂)所列各行業名稱及定義為準。故事業單位應先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判斷行業別後,再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附表一區分事業的分類。

    學校設有實驗室及實習工場,如何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9次修訂)所列各行業名稱及定義,學校係屬教育服務業,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附表一所稱第三類事業,惟實驗室及實習工場為前經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工作場所,屬管理辦法所定之第二類事業,除依該等部分工作場所之規模、風險,設管理單位及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外,另應依其第三類事業之規模(得扣除所屬第二類部分工作場所之勞工人數),再增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資料來源:https://ilabor.ntpc.gov.tw/page/must-know-on-setting-up-safety-and-health-personnel

  • 日間班及夜間班上課時間分別為幾點到幾點

    日間班:08:00~17:00

    夜間班:18:30~21:30

    假日班:08:00~17:00

    以上時間為一般正常排課時間,如與課表有所出入,則依當期課表規定上課。

  • 實體臺灣職安卡遺失了怎麼辦?

    實體臺灣職安卡遺失將不再辦理實體卡補發,請逕自下載「臺灣職安卡APP」並依流程辦理申請。
  • 臺灣職安卡是否有機會印製實體卡?

    目前職安署主要推廣虛擬卡,工作者完成訓練並通過測驗後,使用手機下載臺灣職安卡虛擬卡APP即可取得。
  • 當勞動場所不幸發生職業災害,應於多少時間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A:需在8小時內,由事業單位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喔!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規定,以下情況需通報:

    1、發生死亡災害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
    3、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等

    另外,所指的8小時內,是指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該職業災害起計算,若雇主為搶救而委託其他雇主或自然人通報,也視為已依規定通報。 

    參考連結:
    1.職業安全衛生法:https://reurl.cc/Nyln39

  • 事業單位如何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問題二)


     
  • 職業災害的定義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 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 料 、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 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 死亡。
    2.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 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 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 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188
    1.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 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 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 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2.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 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 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3.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 償權。
  • 職災之刑事責任

    刑法276
    1.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 罰金。
    2.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284 Ⅰ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 原事業單位之法定責任—協議組織

    職業安全衛生法27條 (協議組織)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 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 督及協調之工 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 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 原事業單位之法定責任—危害告知

    職業安全衛生法26條 (危害告知)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 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 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 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 視為職業傷害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下列情形 視為職業傷害 :
    一、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 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 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二、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因場所設施或管理之缺陷、準備行 為及收拾行為..其他例行事務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三、作業時間中斷或休息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上之缺陷 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四、因天然災害間接導致之意外傷害或從事之業務遭受天然災 害之危險性較高者
  • 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災害名詞定義

    ➊勞工:受雇從事工作獲得工資
    ➋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末雇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➌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指與事業單位無雇傭關係,於其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
    三、設置護欄、護蓋。
    四、張掛安全網。
    五、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六、設置警示線系統。
    七、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 事業單位共同作業所稱與承攬人工作場所從事工作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第 27 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 營造工程風險評估

    營造工程工作及作業內容潛在危害場所,稍一不小心,容易導致致災害,須由業主、設計者、施工者及用戶等權責單位於營造工程生命週期各階段之適當時機辦理施工冒險評估,掌握風險狀況,擬定基礎指南,適當適管理,以提升施工安全。 31000及國際標準ISO31000等專刊「營造工程風險評估技術指引」,提供事業單位參考。
  • 職安法之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責任追究示意圖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8條.1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
    一、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二、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三、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四、對進入局限空間、危險物及有害物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五、機械、設備及器具等入場管制。
    六、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七、變更管理。
    八、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
    九、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上下設備、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十、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 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1)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召集之,所有承攬人、再承攬人等之現場工作場所負責人(非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均應參與協議組織運作,並定期或不定期協議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8條事項。
    (2)原事業單位指定之工作場所負責人

    應為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雇主實際執行管理、指揮成監督勞工從事工作之人
    即職業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負責人,如負責現場管理之最高主管。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8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 【什麼是營造業?包含哪些類別?】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之事業,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如下:

    一、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

    二、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

    三、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

    第一類事業

        (一)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二)製造業中之下列事業

        (三)營造業:1.土木工程業。2.建築工程業。3.電路及管道工程業。 4.油漆、粉刷、裱蓆業。 5.其他營造業。

        (四)水電燃氣業中之下列事業

        (五)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之下列事業

        (六)機械設備租賃業中之生產性機械設備租賃業。

        (七)環境衛生服務業。

        (八)洗染業。

        (九)批發零售業中之下列事業

        (十)其他服務業中之下列事業

        (十一)公共行政業中之下列事業

        (十二)國防事業中之生產機構。

        (十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達一定規模之事業。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應另置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應再至少增置專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營造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橋樑、道路、隧道或輸配電等距離較長之工程,應於每十公里內增置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

    一、營造業普查範圍

    行業標準定義與分類凡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機電、電路及管道工程、建物裝潢業等行業均屬之。

     ※如房屋、鐵路、公路、水道、隧道、橋樑、堤壩、港埠、碼頭、發電廠、飛機場、

     游泳池、遊樂區、住宅區等修建、拆除,土地之填築,水井及河道開鑿,港灣之疏濬,

     通信線路、水電煤氣管道之敷設、拆除、修理,以及營造物之油漆、粉刷等。

     

     ※另建築業之自營木工作、泥水作、鉛管作及電工作等亦歸入本類。

    1. 土木工程業→包含一般土木工程業、道路工程業、景觀工程業、環境保護工程業均屬之。
    2. 建築工程業→包含房屋建築工程業、房屋設備安裝業均屬之。
    3. 機電、電路及管道工程業→包含機電及電路工程業、管道工程業、冷凍、通風及空調工程業均屬之。
    4. 建物裝潢業→從事建築物室內、外裝潢、油漆、粉刷、裱糊及疊蓆等工程均屬之。
    5. 其他營造業→從事前4項中類外其他營造業,如墓地及靈骨塔(堂)營造、建築物拆除、遷移及深、淺井開鑿等之行業均屬之。

     ★從事非建築物油漆之廣告油漆、家具油漆、機器及車輛噴漆等不歸入營造業。

     ★直接從事營建工程之建設公司,如有營造廠執照,應屬於營造業;但專門從事房地產之開發、興建投資、銷售、租賃、仲介,應『歸入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從事建築設計、工程技術顧問服務者,不屬於營造業應『歸入工商服務業』。                                         

     ★廠商使用鐵條、鋁材作成鐵門、鐵窗或鋁門、鋁窗,不論是否代客安裝,均不,應『歸入製造業』。

  • 工作守則報備小常識

    雇主應如何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訂定事項可參酌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1條),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請問本公司所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何時需要陳報勞動檢查機構?本次職安法修正後需要重新報備嗎?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稱職安法)第34條規定,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貴公司之生產製程、機械、設備或器具等設施如已大部分變更,應適時會同勞工代表修正適合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重新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惟如僅配合本次職安法及其相關附屬法規作必要之調整及修正,無須重新報備,於修正後公告實施即可。

    我是000便利商店,我的總公司在外縣市,而門市是在新北市,如果我要報備工作守則,是向那一個縣市備查?

    依所訂工作守則之性質而定,若為指定工作場所之工作守則,則向該指定工作場所所在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若為全公司一體適用之工作守則,則向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職安法修正施行後,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是否應重新報備?

    依職安法第34條規定,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如該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前已依規定,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則無須再重新報備,惟雇主仍應配合職安法及其相關附屬法規之修正,重新檢視該工作守則所定相關事項,並作必要之調整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