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經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含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者,得免再受訓即具備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資格。但勞動部已公告自104年6月1日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職類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方式將採技術士技能檢定,亦即自該日起經該等職類教育訓練期滿者,改發「期滿證明」,已無法依上述規定直接取得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資格。
二、上述經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教育訓練期滿,領有期滿證明者,仍得依該規則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參加「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管理職類結訓測驗,經測驗合格即可取得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結業證書,並得擔任甲、乙、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事業單位如何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凡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行業,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附表二規定,勞工人數未滿30人,均應設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很抱歉,因應個資法的規定,無法從網路上直接查詢事業單位職安人員的姓名,但是仍可查詢事業單位職安人員完成變更備查的時間。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應於各該地區事業單位依同辦法第2條至第3條之2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而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所設立之分支單位是否為「地區事業單位」,就營造業以外之其他行業而言,仍應就其是否具獨自之經營簿冊、獨立人事權、營利(業)登記、工廠登記等綜合考量,按個案認定之。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附表一事業之分類所列各款事業之例示分類,而其中事業單位的行業分類,係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9次修訂)所列各行業名稱及定義為準。故事業單位應先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判斷行業別後,再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附表一區分事業的分類。
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9次修訂)所列各行業名稱及定義,學校係屬教育服務業,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附表一所稱第三類事業,惟實驗室及實習工場為前經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工作場所,屬管理辦法所定之第二類事業,除依該等部分工作場所之規模、風險,設管理單位及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外,另應依其第三類事業之規模(得扣除所屬第二類部分工作場所之勞工人數),再增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資料來源:https://ilabor.ntpc.gov.tw/page/must-know-on-setting-up-safety-and-health-personnel
日間班:08:00~17:00
夜間班:18:30~21:30
假日班:08:00~17:00
以上時間為一般正常排課時間,如與課表有所出入,則依當期課表規定上課。
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訂定事項可參酌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1條),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稱職安法)第34條規定,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貴公司之生產製程、機械、設備或器具等設施如已大部分變更,應適時會同勞工代表修正適合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重新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惟如僅配合本次職安法及其相關附屬法規作必要之調整及修正,無須重新報備,於修正後公告實施即可。
依所訂工作守則之性質而定,若為指定工作場所之工作守則,則向該指定工作場所所在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若為全公司一體適用之工作守則,則向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依職安法第34條規定,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如該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前已依規定,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則無須再重新報備,惟雇主仍應配合職安法及其相關附屬法規之修正,重新檢視該工作守則所定相關事項,並作必要之調整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