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從事露天土石方開挖作業發生物體飛落致死災害
一、行業種類:整地、基礎及結構工程業(4310)
二、災害類型:物體飛落(04)
三、媒介物:石頭、砂、小石頭(523)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據攝影機畫面及 OO 有限公司所僱勞工李 OO、林 OO、謝 OO 等人綜述: 災害當天(113 年 5 月 25 日)本工程進行地下第 5 層深度約 16.3 公尺處土石 方之露天開挖作業,由謝 OO 在施工構臺上操作伸縮臂挖掘機,將土石自開 挖面夾取上施工構臺裝車、林 OO 與罹災者高 OO 則是在地下室開挖面分別操 作 2 部動力鏟開挖土石方並搬運至定點,以利伸縮臂挖掘機夾取上施工構臺 裝車。到 13 時 1 分許,於上述伸縮臂挖掘機重覆夾取、裝車的過程中,2 顆石頭自抓斗間落出,撞擊護欄、覆工板與水平支撐後,分別向下飛落,其 中 1 顆擊中下方正在從事土石方開挖作業的罹災者高 OO。於同時林 OO 聽到 石頭飛落撞擊水平支撐的聲響,迴轉望向罹災者高 OO 時,發現罹災者高 OO 已無意識、頭顱破裂、口鼻冒血倒趴在動力鏟操作臺上,林 OO 見狀以無線 電呼叫停止作業並通報,經送林口長庚醫院急救後,延至 113 年 5 月 27 日 19 時 30 分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頭部遭自伸縮臂挖掘機抓斗飛落之石頭擊中受傷致死。
2、間接原因:(1)車輛系營建機械(動力鏟)未設置堅固頂蓬,以防止物體飛落。 (2)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使其戴用安全帽。 3、基本原因: (1) 未實施自動檢查。 (2) 未報備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 未使勞工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 未訂定及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5) 未落實連繫調整、巡視及指導協助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 露天開挖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未督導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及管制作業 場所。
七、災害防止對策: (1) 雇主對使用於作業場所之車輛系營建機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三、應設置堅固頂蓬,以防止物體掉落之危害。(職業安全 衛生設施規則第119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2)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 其正確戴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條第1項) (3) 雇主使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土石崩塌,應指定專人,於作 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但開挖垂直深度達1.5公尺以上者,應指定露 天開挖作業主管:一、…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五、 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營造 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6條第3款及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 項)
一、行業種類:整地、基礎及結構工程業(4310)
二、災害類型:物體飛落(04)
三、媒介物:石頭、砂、小石頭(523)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據攝影機畫面及 OO 有限公司所僱勞工李 OO、林 OO、謝 OO 等人綜述: 災害當天(113 年 5 月 25 日)本工程進行地下第 5 層深度約 16.3 公尺處土石 方之露天開挖作業,由謝 OO 在施工構臺上操作伸縮臂挖掘機,將土石自開 挖面夾取上施工構臺裝車、林 OO 與罹災者高 OO 則是在地下室開挖面分別操 作 2 部動力鏟開挖土石方並搬運至定點,以利伸縮臂挖掘機夾取上施工構臺 裝車。到 13 時 1 分許,於上述伸縮臂挖掘機重覆夾取、裝車的過程中,2 顆石頭自抓斗間落出,撞擊護欄、覆工板與水平支撐後,分別向下飛落,其 中 1 顆擊中下方正在從事土石方開挖作業的罹災者高 OO。於同時林 OO 聽到 石頭飛落撞擊水平支撐的聲響,迴轉望向罹災者高 OO 時,發現罹災者高 OO 已無意識、頭顱破裂、口鼻冒血倒趴在動力鏟操作臺上,林 OO 見狀以無線 電呼叫停止作業並通報,經送林口長庚醫院急救後,延至 113 年 5 月 27 日 19 時 30 分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頭部遭自伸縮臂挖掘機抓斗飛落之石頭擊中受傷致死。
2、間接原因:(1)車輛系營建機械(動力鏟)未設置堅固頂蓬,以防止物體飛落。 (2)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使其戴用安全帽。 3、基本原因: (1) 未實施自動檢查。 (2) 未報備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 未使勞工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 未訂定及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5) 未落實連繫調整、巡視及指導協助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 露天開挖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未督導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及管制作業 場所。
七、災害防止對策: (1) 雇主對使用於作業場所之車輛系營建機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三、應設置堅固頂蓬,以防止物體掉落之危害。(職業安全 衛生設施規則第119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2)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 其正確戴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條第1項) (3) 雇主使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土石崩塌,應指定專人,於作 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但開挖垂直深度達1.5公尺以上者,應指定露 天開挖作業主管:一、…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五、 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營造 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6條第3款及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