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定於11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條文第12條之1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前,應就工作場所內之建築物、機械、設備等實施風險評估,並依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風險評估結果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期引導企業訂定符合需求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為配合前述修正條文,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指導原則」,供事業單位參考運用。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指導原則 勞動部 104 年 8 月 19 日勞職授字第 1040202500 號函修正 勞動部 111 年 5 月 26 日勞職授字第 1110202580 號函修正 勞動部 115 年 6 月 24 日勞職授字第 1150252472 號函修正 壹、前言 為協助各單位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 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計畫,爰擬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本指導原則)供各事 業單位參照。惟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計畫之內容仍應依各單位規 模、性質訂定,並充分運用規劃(Plan)、實施(Do)、查核(Check) 及改進(Action)等管理手法,實現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目標,並藉由 持續實施的稽核制度發現問題,即時採取矯正及預防措施,以提昇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有效防止職業災害,促進勞工安全與健康。 貳、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大綱及要項 一、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指事業單位為有效防止職業災害,促進 勞工安全與健康,所訂定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等有關 人員執行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內部管理程序、準則、要點或規範 等文件,於實質上對員工具強制性規範,但不可違反法令。 二、規章之架構及種類: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並無法定格式,參考實務上一般組織管 理經驗(如職災統計)、法令規定、風險評估結果、文獻資料及專家 指導等,列舉以下各種管理規章之架構及種類,以供參考。 (一)規章之架構如下: 1. 制定目的:制定規章預定達到之目的,如降低職災、維護勞 工安全及健康等。 2. 適用範圍:依規章所適用之相關人員、業務或工作場所等。 2 3. 規章內容: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等有關人員執 行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規定。 4. 權責單位:對規章相關業務有執行、督導權限之單位。 5. 奬懲:奬懲的標準及方式。 6. 相關表單及作業流程:規章所使用之相關表單及需要之作業 流程。 7. 頒布實施及修正:需經事業單位負責人或最高主管核准公告, 並有公告日期及文號。 (二)規章之種類: 事業單位應依其規模及性質等,訂定並實施安全衛生管理規 章,茲列舉各類規章名稱提供參考,如下: 1. 「政策與組織」規章: (1)安全衛生政策及目標。 (2)安全衛生權責劃分標準。 (3)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組織規程。 (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如職業安全衛生處或職業安全衛 生室等)組織規程。 (5)承攬共同作業協議組織設置及運作要點。 (6)危險性工作場所評估小組設置及運作要點。 2. 「承攬人(含工程及勞務等)管理」規章: (1)承攬人安全衛生輔導要點。 (2)承攬人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要點。 (3)承攬人違反安全衛生規定罰款處理要點。 (4)交付承攬作業風險評估實施要點。 (5)交付承攬作業安全衛生設施與管理費用編列及執行要點。 (6)職業安全衛生績優承攬人表揚要點。 3. 「奬懲激勵」規章: (1)員工安全衛生優良事蹟奬勵要點。 3 (2)防止承攬人工作傷害事故獎勵要點。 (3)發生職業災害懲處要點。 (4)安全衛生績優有功人員獎勵要點。 (5)推行安全衛生績效優良單位各級主管人員獎勵要點。 (6)無職業災害單位獎勵要點。 (7)安全衛生績效競賽實施要點。 (8)交付承攬作業各級人員執行安全衛生獎懲要點。 4. 「教育訓練及宣導」規章 (1)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訓練實施要點。 (2)職業安全衛生活動辦理要點。 (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5. 「稽核督導」規章 (1)各級主管走動管理實施要點。 (2)各級主管及人員安全衛生分層負責實施要點。 (3)工作場所安全衛生巡檢結果處理要點。 6. 「安全衛生管控」規章(應含危害辨識後,主要危害之控制 作業程序標準、要點、辦法等) (1)製程安全評估或施工安全評估作業要點。 (2)危害辨識、風險評估及控制作業要點。 (3)墜落危害預防實施要點。 (4)感電危害預防措施注意要點。 (5)電焊作業安全衛生實施要點。 (6)動火管制作業要點。 (7)安全作業標準實施要點。 (8)局限空間作業管制要點。 (9)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0)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11)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管理要點。 4 (12)有害作業環境採樣及監測實施要點。 (13)危害性化學品管理要點。 (14)安全衛生作業標準訂定要點。 (15)機械、器具、設備、原料及個人防護具等採購管理實施辦 法。 (16)營繕工程承攬契約管理要點。 (17)變更管理作業程序書。 (18)○○作業程序書。 7. 「防護具管理」規章 (1)個人防護具管理要點。 8. 「健康管理」規章 (1)辦理健康檢查及管理實施要點。 (2)辦理健康促進實施要點。 9. 事故處理」規章 (1)災害事故、虛驚事故及影響身心健康事件通報程序要點。 (2)職業災害調查處理程序要點。 (3)災害防救要點。 (4)員工傷害事故、虛驚事故及影響身心健康事件個案追蹤處 理要點。 (5)緊急應變處理要點。 10.「交通安全」規章 (1)加強交通安全實施要點。 (2)員工交通安全宣導實施要點。 (3)員工交通安全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5 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大綱及要項 一、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係指事業單位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事 項,所據以訂定之工作目標、執行方法、期程、資源需求及績效考 核等具體實施內容。其計畫每年的推動事項主要係依事業單位規模 (勞工人數)、性質及就工作場所內之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之結果 訂定。除此之外,法令法規、組織管理實務經驗(如職災統計分析)、 同業事故災害的平行展開、及專家指導等,皆是可以參採納入年度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的推動事項來源。於實務運作上,計畫宜充 分導入 P-D-C-A 管理循環,將各項安全衛生工作予以「標準化、文 件化、程序化」。透過規劃(Plan)、實施(Do)、查核(Check)及 改進(Action)之循環歷程,逐步落實安全衛生管理目標;並藉由 持續性稽核機制主動發掘潛在問題,即時採取有效之矯正與預防措 施,貫徹「說、寫、做」合一之管理精神,以期全面滾動式提升組 織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二、計畫之架構及要項: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宜以「年度計畫」為週期,系統性規劃 當年預計實施之各項職業安全衛生事項。計畫之整體架構,宜包含 下列核心要項: (一)政策 事業單位應依據其規模、產業性質及製程特性,並經充分諮 詢員工及其代表之意見,訂定書面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以實質 展現雇主對於推動職業安全衛生、預防工作相關傷病,以及追求 持續改善之堅定承諾。該安全衛生政策須由雇主親自簽署發布, 並採取有效管道傳達至全體員工、承攬人及利害關係人,以凝聚 組織內外之安全共識。 6 (二)目標 事業單位應依據安全衛生政策、利害關係人關切課題及風險 評估結果等,訂定具體、可量測且具可行性之管理目標。於指標 建構上,宜依循「領先指標為主,落後指標為輔」之原則,兩者 相輔相成,以滾動式提升組織安全衛生績效。 註:「領先指標」(主動指標)具備主動性、預防性與預測性之特 質,能有效發掘職安衛管理之潛在問題並指引改善方向,例如: 不符合事項改善率、勞工發掘缺失與提案改善率、教育訓練課後 評量達標率等。「落後指標」(被動指標)則具備事後性與結果性 之特質,主要用於衡量職安衛管理之最終成效與整體有效性,例 如:災害件數或頻率、無災害紀錄達成之時數或日數、虛驚事故 報告件數、傷病損失日數等。 (三)各單位職責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應由工作場所負責人(雇主或於該 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 綜理,並由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各級主管共同合作推動。 其中在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中的「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除依 法肩負「審議與建議」各項職業安全衛生事項之職責外,更具備 「考核」功能,主責評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與各部門推動安 全衛生工作之執行成效,以落實內部監督機制。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則主責擬定與規劃職業安全衛生 事項,經工作場所負責人、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方 能據以推動實施。此外,該單位亦須善盡「督導」職責,全面掌 握各部門之推動現況,並提供專業「指導」,確保各項作業皆依循 正確且合宜之方法落實執行,共同建構安全健康之職場環境。 「各部門之各級主管」扮演關鍵的執行與管理角色,依法主 責「指揮、監督及指導」所轄勞工落實各項安全衛生作業。同時, 7 須接受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之「考核」,以及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之 現場「查核」,並依據評核結果落實 PDCA 循環,持續改善精進。 為確保相關單位與人員精確掌握推動職責,事業單位應於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中,明確規範各級組織與人員之權責 分工。於訂定相關職責時,應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5 條之 1 規定(如下表說明),並結合事業單位之組織現況與實務 運作需求,逐項列明推動職安衛管理工作之具體職責,以建構權 責相符且高效運作之管理體系。 類別 職責 備註 工作場所負責人 綜理該工作場所 之安全衛生管理 事項。 工作場所負責人對該場所之職業安 全衛生事項,負有最高之統籌管理、 及督導職責,應促使職安衛管理工 作順利有效推動,以確保勞工之工 作場所安全無虞。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職業安全衛生 委員會 對雇主研提之安 全衛生政策提出 建議,並審議、協 調、考核及建議安 全衛生相關事項。 安委會除應審議「安全衛生相關事 項」之適切性,並協調相關部門據 以辦理外,更兼具「考核」各部門 執行成效之職權,且須針對安全衛 生政策與各單位執行情形提出具體 建議。 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單位 擬訂、規劃、推動 及督導 安全衛生 管理事項,並指導 有關部門實施。 職安衛單位不僅應協助雇主「擬定、 規劃」職安衛工作,更具備「推動」 職安衛工作、「督導」各部門執行、 「指導」實施方法之職責。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管 「無」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 師(員)者 擬訂、規劃、推動 及查核 安全衛生 管理事項。 除擬定、規劃、推動安全衛生管理 事項之外,亦需定期或不定期「查 核」各部門執行現況與成效。 「有」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 師(員)者 主管及督導安全 衛生管理事項。 「督導」各項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確保其依循既定方法與期程落實推 動。 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師、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員 擬訂、規劃、推動 及查核安全衛生 除擬定、規劃及推動職安衛事項外, 亦須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各部門 8 類別 職責 備註 管理事項,並指導 有關部門實施。 執行現況與成效,並提供專業「指 導」以確保各項作業正確落實。 一級單位之職業安 全衛生人員 協助一級單位主 管擬訂、規劃、推 動及查核所屬部 門安全衛生管理 事項,並指導有關 人員實施。 除協助一級主管推動職安衛業務 外,亦須指導相關人員正確落實作 業;遇不合規或異常狀況時,應即 時向主管及職安管理人員通報。 各級主管 依職責指揮、監督 所屬執行安全衛 生管理事項,並協 調及指導有關人 員實施。 1.包含各部門主管、高壓氣體作業 主管、營造作業主管、有害作業主 管。 2.對所屬安全衛生事項負有「指揮、 監督、協調及指導」之責,遇有不 符法規或異常狀況,應落實即時 反饋機制;並須接受職業安全衛 生委員會之績效考核,以及管理 單位之實務督導與專業指導。 (四)計畫項目 事業單位應依據工作場所內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器具、 原料、材料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可能引起之危害因素之風險評估 結果考量以下項目,針對適用項目逐項研訂具體實施內容以達預 期目標。 1.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2. 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通識及管理。 3. 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4.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 5. 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事項。 6. 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7. 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8.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9. 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9 10.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11.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 12.緊急應變措施。 13.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 分析。 14.安全衛生管理稽核及績效評估措施。 15.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五)實施方法與績效指標 各計畫項目均應訂定具體實施方法(以鍋爐設備管理為例: 依據法令規定,定期檢查應每年執行一次,並於有效期限屆滿前, 向代行檢查機構提出繳費申請;自動檢查則應每月執行一次,並 由事業單位指定合格人員落實辦理。),以作為執行之依循準則。 若部分作業項目已另訂有實施程序或作業辦法等標準作業程序 (SOP),得於計畫中直接敘明該引用文件之名稱與編號,以簡化 內文並避免重複贅述。 此外,各計畫項目除明定實施方法外,亦應建立完善的績效 指標,據以落實歷程追蹤與階段性成效考核,俾利進行滾動式修 正與精進。在指標設定上,應以「領先指標」為首要考量,藉此 強化過程管理,並有效提升主動控管之成效。 (六)實施單位及人員、完成期限 各計畫項目應依據各權責單位與人員之職掌,精確指派具體 執行者,並訂定明確之完成期限,俾利承辦單位依循並落實進度 控管。以鍋爐管理為例:應列出負責單位為維修課、執行人員為 王 OO,若該鍋爐之定期檢查有效期限於二月份屆滿,則可具體 規定於一月或二月間完成申辦。至於鍋爐操作人員之教育訓練, 倘因需配合外部訓練機構之開班時程,無法於計畫中限定特定完 成月份,則可於備註欄位特別註明「積極接洽訓練機構,並於其 開班時派員參加」,以保留執行彈性並確保控管不漏接。 10 (七)經費編列 各計畫項目均應預先估算執行所需費用,範疇涵蓋設備採購、 工程款及教育訓練費用等,俾利管理階層進行預算審批與資源配 置。例如向代行檢查機構申請鍋爐定期檢查或派員參加鍋爐操作 人員訓練時,皆須於辦理時繳納相關費用,因此應確實編列預算 金額,避免因經費未到位而導致計畫無法如期實施;倘部分項目 不涉及經費支出,則無須列計。 如有涉及工程施工,應依工程規模、性質,審酌工程潛在之 危險,擬定災害防止對策並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其應包括預 防災害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管理人員人事費、個人防護具、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緊急應變演練、宣導及管理等費用;並依專款 專用原則辦理查驗計價。 (八)績效考核 績效考核之核心目的,在於檢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 過程中,各項工作是否如期推進並達成既定目標,並於必要時針 對項目內容進行滾動式修正;其評核成效與檢討反饋,應實質作 為研擬翌年度職安衛管理精進計畫之重要依據。 在考核頻率上,建議至少每季辦理一次,惟針對高風險作業 或重點改善項目,得視實務管理需求縮短考核週期,以強化控管 密度。此外,辦理考核時應邀請管理階層及相關人員共同參與, 藉此落實由上而下的支持與跨部門溝通,建構全員參與之管考機 制。 (九)其他規定事項 凡是在前述各要項內無法詳述或有特殊情形者,均可在其他 規定事項補充說明。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