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三條」之規定,僱用勞工從事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之人員,應使擔任者接受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訓練。
操作壓力容器人員皆需參加壓力容器訓練,取得該結業證書方可報名技能檢定之測驗後,方可操作該機械。
第一種壓力容器,指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接受外來之蒸汽或其他熱媒或使在容器內產生蒸氣加熱固體或液體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
(二)因容器內之化學反應、核子反應或其他反應而產生蒸氣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
(三)為分離容器內之液體成分而加熱該液體,使產生蒸氣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
(四)除前三目外,保存溫度超過其在大氣壓下沸點之液體之容器。
|
壓力容器相關法規 |
2小時 |
|
壓力容器種類及構造 |
3小時 |
|
壓力容器附屬裝置及附屬品 |
3小時 |
|
壓力容器安全裝置及其使用 |
2小時 |
|
危害物與化學反應相關知識 |
3小時 |
|
壓力容器操作要領與異常處理 |
4小時 |
|
壓力容器事故預防與處置 |
3小時 |
|
壓力容器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 |
3小時 |
|
壓力容器安全運轉實習 |
12小時 |
NT$ 7,500
費用+技能檢定費【7500+2740元】=10240元
16歲以上皆可
一吋照片五張、身份證影本三份(正反分開)
學科地址:桃園市平鎮區興安路136號2樓
訓練期滿後,本中心發與「期滿證明」,學員需至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
1.考試日期請考生務必注意考試時間。
2.技能檢定報名表上通訊地址請務必留郵局掛號能收達的地址。
3. 學科考試時間,請於報到時間準時抵達測試試場。攜帶准考證、身份證件
4. 術科考試時間,請務必提早1小時抵達做報到手續。攜帶術科通知單、身份證件
回訓說明: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勞工應每三年接受三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