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訓】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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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具有危險性之設備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具有危險性之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鍋爐操作人員。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
四、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係指供高壓氣體之製造 (含與製造相關之儲存) 設備及其支持構造物(供進行反應、分離、精鍊、蒸餾等製程之塔槽類者,以其最高位正切線至最低位正切線間之長度在五公尺以上之塔,或儲存能力在三百立方公尺或三公噸以上之儲槽為一體之部分為限) ,其容器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設計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積,超過○.○四者。但左列各款容器,不在此限:
  (一) 泵、壓縮機、蓄壓機等相關之容器。
  (二) 緩衝器及其他緩衝裝置相關之容器。
  (三) 流量計、液面計及其他計測機器、濾器相關之容器。
  (四) 使用於空調設備之容器。
  (五) 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五十公斤以下之空氣壓縮裝置之容器。
  (六) 高壓氣體容器。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相關法規 2小時
高壓氣體概論 3小時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種類及構造 3小時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附屬裝置及附屬品 3小時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安全裝置及其使用 3小時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要領與異常處理 3小時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事故預防與處置 3小時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 3小時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安全運轉實習 12小時

NT$ 7,000
16歲以上皆可
 
一吋照片三張、身份證影本一份(正反分開)
 
學科地址:桃園市平鎮區興安路136號2樓
訓練期滿後,參加本會辦理之「期末測驗」,測驗合格者頒發「結業證書」。

 

回訓說明: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勞工應每三年接受三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