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0條規定:『雇主對於擔任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場所管理、監督相關人員。
勞動部修正發布「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部分條文修正
施工構臺、施工架、吊料平臺、工作臺、模板支撐及橋樑工程之工作車等之構築及拆除,應委由專任工程人員妥為安全設 計、雇主應置備施工圖說及建立查驗機制等(修正條文第40條、第131條、第131條之1)。 施工架任一處步行至最近上下設備之距離,應在30公尺以下(修正條文第51條)。
|
施工架組配作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
3小時 |
|
施工架組配相關知識 |
3小時 |
|
施工架組配作業施工機械、設備、器具、作業環境及作業安全相關知識 |
6小時 |
|
安全作業標準與事故之處置 |
3小時 |
|
施工架組配作業安全管理與執行 |
3小時 |
NT$ 4,000
16歲以上皆可
一吋照片五張、身份證影本二份(正反分開)
訓練期滿後,本會發與「期滿證明」,結訓測驗採電腦測驗方式,本中心將安排於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
回訓說明: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勞工應每三年接受六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