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1條規定,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物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如有機溶劑、鉛作業、四烷基鉛、缺氧作業、特定化學、粉塵作業、高壓室內作業等主管人員皆須接受18小時專業訓練。
主要製造、處置及使用有機溶劑之行業:
塗料(包括油漆、油墨)工廠、電子工廠、石油、化學工廠、印刷工廠、化學品製造工廠、溶劑分裝及回收工廠、輪胎工廠橡膠工廠、油廠、化學品製造工廠、溶劑分裝及回收工廠、輪胎工廠橡膠工廠、油脂工廠、 化學纖維製造工廠及其他任何使用有機溶劑之事業單位。
危害性質:
有機溶劑為一種在常溫(25℃)及常壓(1atm) 下能自由揮發且具有溶解其他物質之含碳液體。通常具有特殊或刺激之化學味道,其在正常之環境下,易揮發為蒸氣進而瀰漫及擴散至作業場所之空氣中。
有機溶劑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
2小時 |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
3小時 |
有機溶劑之主要用途及毒性 |
2小時 |
有機溶劑之測定 |
2小時 |
有機溶劑作業環境改善及安全衛生防護具 |
3小時 |
通風換氣裝置及其維護 |
3小時 |
有機溶劑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
3小時 |
NT$ 4,000
16歲以上皆可
一吋照片五張、身份證影本二份(正反分開)
學科地址:桃園市平鎮區興安路136號2樓
訓練期滿後,本會發與「期滿證明」,結訓測驗採電腦測驗方式,本中心將安排於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
回訓說明: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勞工應每三年接受六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