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訓】四烷基鉛作業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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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1條規定,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物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如有機溶劑、鉛作業、四烷基鉛、缺氧作業、特定化學、粉塵作業、高壓室內作業等主管人員皆須接受18小時專業訓練。
四烷基鉛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小時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3小時
四烷基鉛之主要用途及毒性 2小時
四烷基鉛之測定 2小時
四烷基鉛作業環境改善及安全衛生防護具 3小時
通風換氣裝置及其維護 3小時
四烷基鉛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3小時

NT$ 4,000
16歲以上皆可
 
一吋照片三張、身份證影本一份(正反分開)
 
學科地址:桃園市平鎮區興安路136號2樓
訓練期滿後,參加本會辦理之「期末測驗」,測驗合格者頒發「結業證書」。


 

 

回訓說明: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勞工應每三年接受六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