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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訓】急救人員
【新訓】急救人員
報名班別:請勾選
確定開班
114年04月23日~114年04月26日/桃園市平鎮區/夜/假日班/
費用:4,000
備註:4/23、24、25、26(夜間+假日)
課程目的
課程內容
課程日期
課程費用
報名資格
繳交資料
開課地點
測驗方式
報名方式
繳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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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備註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五條」之規定,僱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訓練課程。各事業單位,每一班次應至少一人,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應再置一人。申請女工夜間工作事業單位,每班至少要有一名合格急救人員。 雇主如未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罰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單位應參照工作場所大小、分布、危險狀況及勞工人數,備置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並置合格急救人員辦理急救事宜。
● 訓練資格:不得有失能、耳聾、色盲、心臟病、兩眼裸視或矯正視力後均在零點六以下等體能及健康不良,足以妨礙急救事宜者。
● 設置標準: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六條第二項急救人員,每一班次應至少一人、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再設置一人。急救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合格者,代理其職務。
急救概論
(
含緊急處置原則、實施緊急裝置、
人體構造介紹
)
1
小時
敷料與繃帶(含實習)
2
小時
心肺復甦術及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
(AED)
(含實習)
3
小時
中毒、窒息
2
小時
創傷及止血(含示範)
2
小時
休克、燒傷及燙傷
2
小時
骨骼及肌肉損傷(含實習)
2
小時
傷患處理及搬運(含實習)
2
小時
NT$ 4,000
16
歲以上皆可
一吋照片三張、身份證影本一份
(
正反分開)
學科地址:
桃園市平鎮區興安路136號2樓
訓練期滿後,參加本會辦理之「期末測驗」,測驗合格者頒發「結業證書」。
<訓練後由本會指派人員測驗,不須技能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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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訓說明
: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勞工應每三年接受三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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