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七條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接受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課程對象:
1.從事一般業員工、工程師 2.科技業、製造業工程師或管理人員
3.一般新進員工或在職於變更工作之勞工。 4.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 5.工地進場作業之職前訓練。
一、教育訓練的實施
(一)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在職勞工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須接受3小時的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行政人員)。
從事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銲作業等應各增列3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險性化學品者應增列3小時。
(二)各級業務主管於新僱或變更工作前,除受一般3小時外,另增列6小時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