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07月09日

從事外牆清掃作業發生墜落致死職業災害

從事外牆清掃作業發生墜落致死職業災害
一、行業分類:建築工程業
二、災害類型:墜落
三、媒 介 物:開口部分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113 年 2 月 27 日上午 8 時許罹災者曾○○受建設公司指派跟著施工架拆除 進度打掃外露梁,罹災者曾○○被目擊手持掃把站在窗外 12 樓的外露梁(高度 35 公尺)上,上午 8 時 15 分許罹災者曾○○被目擊墜落至 10 樓天井橫梁,再往 橫梁內側翻落至 2 樓露台上當場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自外牆與施工架間開口處墜落 2 樓露台死亡,墜落高 度約 35 公尺。
(二)間接原因:開口部分未設置護蓋、安全網(防墜網)及設置安全母 索供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墜設施。
(三)基本原因:
(1)未落實承攬管理。
(2)進行施工架拆除作業時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未確認安全衛生設 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且未管制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
(3)未實施自動檢查。
(4)未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 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 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 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 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 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但其設 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第 19 條第 1、2 項)
(二)雇主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 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 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 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 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但其設 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第 19 條第 1、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