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05月10日

從事鋸樹作業發生物體飛落致死災害

從事鋸樹作業發生物體飛落致死災害
一、行業種類:綠化服務業(8130)
二、災害類型:物體飛落(4)
三、媒 介 物:立木(712)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罹災者林○○113年1月27日12時許於在民宅使用鏈鋸機進行桑葚樹鋸樹作業時,未設置防 止樹幹飛落之設備亦未使用安全帽等防護具,遭飛落之樹幹擊中胸部,經送醫院急救後,於當日 13時42分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林○○從事鋸樹作業,遭飛落樹幹擊中胸部,造成前胸壁鈍力傷,致創傷 性氣血胸併心包填塞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未設置防止樹幹飛落之設備,亦未使用安全帽等 防護具。 (三)基本原因: (1)未實施工作環境危害、辨識及控制。 (2)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未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未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5)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及未實施自動檢查。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 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二)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 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 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 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三)雇主應依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四)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 條第1項) (五)雇主應依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