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01月06日

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發生物體崩塌災害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發生物體崩塌災害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災害防止對策: (一) …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 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 生法第5條第2項)。 (二)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地面之崩塌及損壞地 下埋設物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應事前就作業地點及其附近,施 以鑽探、試挖或其他適當方法從事調查,…依前項調查結果擬 訂開挖計畫,其內容應包括開挖方法、順序、進度、使用機械 種類、降低水位、穩定地層方法及土壓觀測系統等。 (營造安全 衛生設施標準第63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三) 雇主使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土石崩塌,應指定專人, 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但開挖垂直深度達1.5公尺以上者, 應指定露天開挖作業主管: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 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 員不得進入作業。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 設備及措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6條第1項) (四)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開挖垂直最大深度應妥為 設計;其深度在1.5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應設 擋土支撐。…(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6條第1項) (五) 雇主對於露天開挖場所有地面崩塌或土石飛落之虞時,應依地 質及環境狀況,設置適當擋土支撐或邊坡保護等防護設施。(營 第 3 頁共 4 頁 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六)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 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 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 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 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七)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 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 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 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 第1項第2、3、4款) (八) 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 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 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九)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依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勞工健 康保護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 (十) 雇主應依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 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十一)雇主應依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十二)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 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