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業分類:機電、電信及電路設備安裝業(4331)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媒 介 物:開口部分(414)。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13年5月21日,屏東縣東港鎮,政○公司。
(二)災害發生於113年5月21日10時13分許。災害發生當日10時10分許,政○公司所僱勞 工郭員與罹災者黃詠評於4樓電氣室管道間從事弱電(門禁)線路拉線作業時,因該線 路需從4樓通過管道間所填塞之防火材料拉至3樓,惟作業現場並未置備可將防火材 穿洞之器具,故罹災者即翻越管道間之矮牆欲下至防火材處想辦法將電線穿過防火 材料,後郭員即聽到『碰』一聲,轉身未見罹災者黃詠評,郭員馬上自合梯下來並 走向管道間往下查探,發現管道間之第4、3及2樓層之防火填塞已破掉,隨即呼喊罹 災者黃詠評,惟罹災者黃詠評未有回應,郭員進而逐層往下找尋,直至1樓時,發現 罹災者黃詠評已仰躺在電氣室A管道間矮牆旁之地面上,郭員馬上請警衛人員協助撥 打救護車,待救護車抵達後,立即將罹災者黃詠評送往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後 轉至高雄榮民總醫院急救,延至當日15時50分死亡。
六、原因分析: 雇主使勞工黃詠評於距 1 樓地面高 17.02 公尺之 4 樓電氣室 A 管道間鋁製配線架 上從事訊號線配線作業時,因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未設置護欄、護蓋 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及未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之情況下,導致罹災者黃詠評於管 道間內移動時,不慎墜落至地面,造成傷重死亡。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自距1樓地面17.02公尺高之4樓電氣室A管道間鋁製配線架上墜落 至地面,導致傷重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2、對於距 1 樓地面高度 17.02 公尺之樓板防火填塞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 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三)基本原因: 1、未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2、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3、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4、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 其承攬工程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6、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確實實施「協議」、「指揮協 調」、「連繫調整」、「工作場所巡視」及「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 指導及協助」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7、本工程未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8、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未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採取適當墜落 災害防止設施。
七、災害防止對策: 1、工程之施工者,應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 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2 項) 2、第 2 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3、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 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 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4、雇主依第 13 條至第 63 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5、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 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6、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 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7、雇主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 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 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8、雇主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 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營造安全衛生 設施標準第 17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9、前條第一項月投保薪資,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 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 10、月投保薪資應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