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07月20日

從事鋼構組配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從事鋼構組配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建築工程業(410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媒 介 物:屋頂、屋架、梁(415)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13年5月18日,嘉義縣溪口鄉,昶○有限公司。 (二)本災害發生於113年5月18日14時30分許。當日8時許,昶○有限公司所僱勞工斐○○ 及罹災者唐○○等2人到達本工程工地現場,勞工斐○○及罹災者唐○○2人當日從 事鋼構C型鋼鎖固作業,早上兩人先從本工程西側L-Line第4柱開始作業,一直做到 西側E-Line第4柱,中午兩人休息至13時30分後繼續作業,至14時30分,唐○○於西 側E-Line第2柱2樓梁柱接頭處使用手搖鏈條起重器從事C型鋼固定座調整時(因固定 座向下歪斜致螺絲無法穿越鎖固,所以需調整)不慎墜落至地面,斐○○此時剛好 去北側A-Line第4柱旁貨櫃屋前拿C型鋼螺栓,走回來發現唐○○頭部流血倒臥於1 樓地面處,斐○○立即撥打電話給雇主吳○○,並請工地外附近之友人開車將罹災 者唐○○送往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到達醫院前已死亡。


六、原因分析: 雇主使越南籍移工唐○○於高度 5.1 公尺之梁柱接頭處進行從事 C 型鋼固定座調 整作業時,對於作業處之鋼梁,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未提供適當 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且未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監督勞工作業及未訂 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導致罹災者唐○○自鋼梁墜落至地面,造成傷重死亡。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從事C型鋼固定座調整作業時,自高度5.1公尺之鋼梁墜落至地面, 導致傷重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對於高度 5.1 公尺之鋼梁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 備。 2、對於進入營繕工程作業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三)基本原因: 1、未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2、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3、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4、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以供勞工遵循。 6、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承攬人有關其事業 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7、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實施「協議」、「指揮協調」、「連 繫調整」、「工作場所巡視」及「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8、本工程未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9、從事鋼構組立作業,未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安全衛生規定事項。
10、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未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採取適當墜落災 害防止設施。

七、災害防止對策: 1、工程之施工者,應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 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 2、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 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3、第2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4、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 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 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 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5、雇主依第13條至第63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6、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32條第1項) 7、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勞工健康保 護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 8、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 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9、雇主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鋼梁…等場所作業,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 全網等防護設備。(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1項) 10、雇主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 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第1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11、雇主對於鋼構之組立…作業,應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 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及器 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 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 進入作業。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營造安全 衛生設施標準第14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12、符合第6條至第8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入 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2條第1項) 13、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 聘僱之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