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05月13日

從事民宅拆除工程業發生墜落死亡災害

從事民宅拆除工程業發生墜落死亡災害
一、行業分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1)
三、媒 介 物:施工架(411)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13年1月12日,雲林縣,何O智。 (二)113年1月12日8時許,雇主何O癸及勞工阮O宣、何O隆、何O智等共4人,到雲林縣 OO鎮OO路OO號民宅工地,從事房屋拆除作業,雇主何O癸當日安排阮O宣及何O智 至屋頂進行烤漆浪板拆除,何O隆則是獨自於2樓進行木樓板拆除作業,14時許,在2 樓工作之何O隆聽到碰一聲,往下看見在後方屋頂工作的何O智已墜落在1樓地面,何 O隆立即通報救護車將何O智送往台大雲林分院急救,於同日14時54分傷重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何O智自高度約7公尺之屋頂開口部分,墜落至地面,造成頭部外傷 肋骨骨折出血等,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1)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背負式安全帶、安全 帽及捲揚式防墜器。 (2)屋頂下方設置之安全網張掛方式未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2、 CNS16079或CNS16079-2之規定。 (三)基本原因: (1)未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未依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採取適當墜 落災害防止設施。 (2)未執行工作環境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3)未對勞工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未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6)未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辦理管理事項。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 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 (二)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 止計畫,依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營造安全 衛生設施標準第1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三) 雇主設置之安全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安全網之材料、強度、檢驗及張掛方 式,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規定之一:(一)CNS 14252。(二)CNS 16079-1及 CNS16079-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2條第1項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1項) (四) 雇主對於鋼構之組立、架設、爬升、拆除、解體或變更等(以下簡稱鋼構組配)作 業,應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 勞工作業。二、…。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 措施之有效狀況。五、…。(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49條第1項第1、3、4款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五) 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 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 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屋頂、…,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 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 第1、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