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業分類(含代碼):預拌混凝土製造業(2332)
二、災害類型(分類號碼):墜落(1)
三、災害媒介物(分類號碼):其他動力搬運機械(混凝土攪拌車)(229)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113年5月13日7時50分許,罹災者劉○○進行混凝土攪拌車車 體檢查,同事王○○上班入廠時,發現罹災者劉已○○倒在混 凝土攪拌車車斗爬梯旁之地面上,緊急通知廠長吳○○並叫救 護車,救護車送往玉里慈濟醫院急救,當日急救後仍宣告不治 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劉○○自距地約264公分之混凝土攪拌車 後側車斗設置之工作平台上墜落,造成頭部鈍創 致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二)間接原因: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時,未使勞工確實 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三)基本原因: (1)未設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未對廠內作業環境所具潛在風險進行辨識、評估及控制。 (3)未對勞工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未確實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七、災害防治對策:
(一)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 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 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 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第2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2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 務主管及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 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三)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 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 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四)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 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 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五)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 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 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六)雇主依第13條至第63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 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條第1項)
(七)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9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 檢查外,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10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 殊體格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20條)
(八)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 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 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之:一、…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 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
(九)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 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 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 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 準。(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
(十)前條第1項月投保薪資,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 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7條第1項) (以上依勞工法令應辦理事項未曾經本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檢 查並通知改善)
二、災害類型(分類號碼):墜落(1)
三、災害媒介物(分類號碼):其他動力搬運機械(混凝土攪拌車)(229)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113年5月13日7時50分許,罹災者劉○○進行混凝土攪拌車車 體檢查,同事王○○上班入廠時,發現罹災者劉已○○倒在混 凝土攪拌車車斗爬梯旁之地面上,緊急通知廠長吳○○並叫救 護車,救護車送往玉里慈濟醫院急救,當日急救後仍宣告不治 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劉○○自距地約264公分之混凝土攪拌車 後側車斗設置之工作平台上墜落,造成頭部鈍創 致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二)間接原因: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時,未使勞工確實 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三)基本原因: (1)未設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未對廠內作業環境所具潛在風險進行辨識、評估及控制。 (3)未對勞工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未確實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七、災害防治對策:
(一)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 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 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 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第2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2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 務主管及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 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三)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 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 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四)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 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 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五)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 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 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六)雇主依第13條至第63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 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條第1項)
(七)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9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 檢查外,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10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 殊體格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20條)
(八)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 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 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之:一、…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 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
(九)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 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 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 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 準。(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
(十)前條第1項月投保薪資,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 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7條第1項) (以上依勞工法令應辦理事項未曾經本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檢 查並通知改善)